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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請人
振良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之發票人未載「甲○○」,不生合法催告效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振良行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豐原分│94年12月15日 │53,577元 │CL五00四三八│ ││ │ │行 │ │ │四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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