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賀詠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8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5年度催字第1282號於95年6月19日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應於1個月內將該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如未於收受送達後1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該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該公示催告已於95年6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新聞紙,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95年8月30日,已逾1個月之期間,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學德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7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豐│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豐│93年7月19日 │35,000元 │一三八四七一 │ ││ │原分行 │原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