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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卓進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290號

聲請人
甲○○即泰誠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90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富霖開發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95年10月20日 │101,010元 │DG0六三八六五│ ││ │黃紀元 │行 │ │ │二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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