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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請人
震宇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2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震宇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里分│95年10月18日 │18,708元 │0000000 │ ││ │甲○○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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