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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54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憲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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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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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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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優潔企業社 邱仲緯 │                  │95年10月19日          │96年1月25日           │25,209元        │CH六五二三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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