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54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李憲平 ┌───────────────────────────────────────────────────────────────────┐ │本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5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優潔企業社 邱仲緯 │ │95年10月19日 │96年1月25日 │25,209元 │CH六五二三三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