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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1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美奇林科技股份有限│台灣土地銀行南台中│95年12月5日 │226,870元 │0000000 │ ││ │公司 │分行 │ │ │ │ │├──┼─────────┼─────────┼───────────┼────────┼────────┼──┤│002 │川鋐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95年11月7日 │12,810元 │0000000 │ ││ │江慶川 │里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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