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53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95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翊安企業社 謝元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5年6月30日 │100,000元 │ZH0三0六四一│ │ │ │ │馬分行 │ │ │五 │ │ ├──┼─────────┼─────────┼───────────┼────────┼────────┼──┤ │002 │翊安企業社 謝元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5年6月30日 │100,000元 │ZH0三0六四一│ │ │ │ │馬分行 │ │ │六 │ │ ├──┼─────────┼─────────┼───────────┼────────┼────────┼──┤ │003 │翊安企業社 謝元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95年6月30日 │100,000元 │ZH0三0六四一│ │ │ │ │馬分行 │ │ │七 │ │ ├──┼─────────┼─────────┼───────────┼────────┼────────┼──┤ │004 │謝東明 │寶華商業銀行中清分│95年6月30日 │100,000元 │BB三三二六三一│ │ │ │ │行 │ │ │七 │ │ ├──┼─────────┼─────────┼───────────┼────────┼────────┼──┤ │005 │謝東明 │寶華商業銀行中清分│95年6月30日 │100,000元 │BB三三二六三一│ │ │ │ │行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