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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101號

債權人
亞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狀載「甲○○」是否亦為債務人,或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須表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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