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王銘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亞典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101號債 權 人 亞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一人或二人(狀載「甲○○」是否亦為債務人,或為繼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須表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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