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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王銘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丁○○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038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甲○○、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金溢祥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7年2月4日經授中字第09731693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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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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