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250號
- 債權人
- 保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佐世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確認狀載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