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9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9952號
- 債權人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赫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赫麗有限公司業於97年1月8日經授中字第0973463712號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