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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第12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許秀芬陳秋月周靜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微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裁定法官「民事第二庭 法官 周靜秀」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秀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陳秋月

法 官 周靜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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