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微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微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
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裁定法官「民事第二庭 法官 周靜秀」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秀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