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號
- 再審原告
- 仟煇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5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65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20號
5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28655號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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