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信冠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明其訴之聲請等上開應記載事項,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