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65號
- 原告
- 臺灣真空鍍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但因其起訴之事實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本院乃先命原告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亦已補繳在案,嗣調解不成立,本院復於97年6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就不足額部分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