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727號
- 債權人
- 康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路5號
路5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請補正據以請求票號FA0000000、FA0000000之支票已為提示之釋明。(如提出退票理由單以茲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