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3501號
- 債權人
- 溪泉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得永照景觀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得永照景觀工程有限公司業經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於文到十四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資料過院參辦,逾期駁回聲請。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