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8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4848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甲○○聲請對於債務人上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上成金屬企業有限公司業於94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094330005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於文到14日內)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相對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