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 債權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玉峯石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玉峯石材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地址。
㈡敍明債權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本件據以請求之支票為記名式票據,票載受款人為「勝富石材有限公司」,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