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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債權人
彰億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麗寶家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佳麗寶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7年7月14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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