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1953號
- 債權人
- 彰億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佳麗寶家具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佳麗寶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此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7年7月14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