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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1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156號

債權人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瓏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瓏軒有限公司業於97年6月25 日經授中字第0973252203號函准解散在案,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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