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4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丙○○
- 債務人
- 寶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 統一編號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肆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5月31日起所簽發,經債務人寶萊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二紙,金額共新台幣肆萬元整(支票號碼:BN0000000、BN0000000),經聲請人依上開發票日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然遭其他理由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憑。
(二)依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33條之規定,債務人理應負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3845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寶│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0000 │萊有限公司│6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寶│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0000 │萊有限公司│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