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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4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寶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統一編號

           2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肆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甲○○於民國97年5月31日起所簽發,經債務人寶萊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二紙,金額共新台幣肆萬元整(支票號碼:BN0000000、BN0000000),經聲請人依上開發票日向付款銀行提示請求付款,然遭其他理由退票,有退票理由單為憑。

(二)依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33條之規定,債務人理應負償還票款及利息之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97年度司促字第38452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寶│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0000 │萊有限公司│6月02日起  │      │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寶│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 │
│  │20000 │萊有限公司│0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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