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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5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45536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債務人
台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幸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1267084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7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65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912670848。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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