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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7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5753號

債權人
統一蘭陽藝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之鄉推廣中心、乙○○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權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部分,應表明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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