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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46301號

債權人
戊○○
債權人
辛○○○
債權人
丁○
債權人
陳益武
債權人
吳貞頤
債權人
陳文勇
債權人
辰○○
債權人
廖秀蘭
債權人
債權人
申○○
債權人
甲○○
債權人
債權人
謝美紅
債權人
楊美枝
債權人
亥○○
債權人
戌○○
債權人
巳○○
債權人
洪錦鳳
債權人
賴淑雲
債權人
宇○○○
債權人
酉○○
債權人
A○○
債權人
B○○
債權人
丙○○
債權人
壬○○
債權人
卯○○○
債權人
己○○
債權人
午○○
債權人
地○○○
債權人
乙○○○
債權人
黃○○
債權人
寅○○
債權人
潘見宏
債權人
子○○
債權人
丑○○
債權人
未○○○
債權人
天○○
債權人
張銀泉
債權人
彭素霞
債權人
周滿足
債權人
陳雪玉
債權人
黃麗虹
債權人
許國隆
債權人
蕭孟昌
債權人
廖素鶴
債權人
宙○○
債權人
林威宇
債權人
玄○○
債權人
癸○○
債權人
庚○○
債權人
李仁森
債權人
朱家儀
債權人
朱鳳惠
債權人
廖彥仲
債權人
紀韋至
債權人
林游阿菊
債權人
林淑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本件支付命令繕本共59份(不用附證物)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630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