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5607號
- 債權人
- 鴻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眾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97年4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有誤寫之情形,依職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㈠債權人鴻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宏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乙○○」、㈡債務人眾鼎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台中市南屯區○○○路350巷38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南屯區○○○○路350巷38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