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451號
- 債權人
- 福鐵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湧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係湧泰工程有限公司及甲○○等二人或僅湧泰工程有限公司一人。
(二)陳報債務人湧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有法定代理權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