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2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4250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笙荃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乙○○
上聲請人甲○○○對相對人笙荃工業有限公司暨另相對人乙○○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笙荃工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萬元由相對人笙荃工業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⑴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⑵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肆紙,相對人乙○○核其簽名係緊接在笙荃工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此有卷附本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併應予駁回外,其餘如附表所示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7年度司票字第425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95年10月30日 │1,000,000元 │96年10月30日 │96年10月30日 │00000000 │ │ ├──┼───────────┼─────────┼───────────┼───────────┼────────┼──┤ │002 │94年9月30日 │670,000元 │96年9月30日 │96年9月30日 │00000000 │ │ ├──┼───────────┼─────────┼───────────┼───────────┼────────┼──┤ │003 │95年8月30日 │600,000元 │96年8月30日 │96年8月30日 │00000000 │ │ ├──┼───────────┼─────────┼───────────┼───────────┼────────┼──┤ │004 │95年7月30日 │400,000元 │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0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