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5712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伊榮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1號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乙○○、伊榮企業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