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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4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42號

聲請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寶筑實業有限公司、丙○○、甲○○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相對人寶筑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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