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747號
- 聲請人
- 綠永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玖拾萬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原本迄未提出,難認已釋明其為本票執票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