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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7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7751號

聲請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本票皆為指名票據,票載受款人康泰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應以背書連續表明票據權利,故應提出取得票據權利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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