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93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333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暨另相對人乙○○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相對人大正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2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600,000元,到期日97年7月28日,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另相對人乙○○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