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張瑞蘭、陳毓秀、卓進仕
- 當事人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民事裁定 97年度建簡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被上訴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建字第二二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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