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簡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龍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度建簡字第1 號
(原案號:96年度建字第15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9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