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2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2號
- 原 告
- 統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高志明律師
- 被 告
-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證一工程合約書及原證二發票存根聯之原本到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原證一工程合約書及原證二發票存根聯之原本到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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