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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9號

原告
暢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李進建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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