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29號
- 上訴人
- 暢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長江機電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2,52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