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吉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85,86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