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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43號

上訴人
吉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龍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因97年度建字第14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985,86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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