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80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快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林忠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參加訴訟人 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向陽營照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即反訴原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