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華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捷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0號
- 20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建字第7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