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18號
- 原告
- 保你家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丁○○
- 原告
-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乙○○
- 被告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豐原簡易庭於民國97年4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雖原告曾聲請訴訟救助,惟亦業經本院於97年5月1日以97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聲請,又於97年6月13日駁回抗告,並已確定,亦有本院上開訴訟救助事件卷證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豐原簡易庭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