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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3號上 訴 人  力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7年12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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