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海商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字第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台灣興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曉萍律師
當事人間因97年度海商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0,625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