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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官
    顏世傑

  • 當事人
    蔡伯溫即蔡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7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伯溫即蔡伯 自由 代 理 人 廖克明 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戊○○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債務人主要財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 5條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又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是我國民法關於住所之設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必須主觀上有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該一定之地域始為住所,故住所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又戶籍法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 二、經查: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雖主張住所地為「住台中縣大肚鄉○街村○○鄰○○路484號 2樓之3」(原住「嘉義縣布 袋鎮新岑里11鄰郭岑寮13號之40」,於97年8月7日遷入,同日遷入者共有10人),惟聲請人工作地點為設於「雲林縣虎尾鎮○○路130號」之「私立大成高級商工職業學校」、設 於「桃園縣中壢市○○路73號」之「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工廠」、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坐落嘉義縣布袋鎮○○段809地號 、聲請人聲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之戶籍、通訊地址為「嘉義縣布袋鎮市新岑里11鄰郭岑寮13號之40」、聲請人聲請前置協商申請書通訊地址「嘉義縣布袋鎮新岑里11鄰郭岑寮13號之40」、主要往來金融機構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虎尾簡易型分行」、「彰化銀行斗南分行」、電信費帳單送達地址「新竹縣湖口鄉新竹工業區○○路23號」、使用牌照稅、96年度綜合所得稅地址「嘉義縣布袋鎮新岑里11鄰郭岑寮13號之40」(繳款地點「萊爾富股份有限公司竹縣竹賀店」、「華銀高雄博愛分行」)、交通費加油地點「台灣中油中山加油站(桃園代表站)」、「台灣中油鹿草加油站(嘉義代表站)」、「台灣中油府前加油站(新竹代表站)」、「北海加油站(新竹縣湖口鄉)」、「中油長壽加油站(桃園縣龜山鄉)」、出具予代理人之委任狀初寫「嘉義縣」,再以修正帶修改成「台中縣」,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存摺影本、94、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謄本、電信費帳單、前置協商申請書、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加油之統一發票、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民事委任狀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生活中心並非在台中縣市,而應在嘉義縣市轄區。矧,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本即應向實際住所地法院聲請,尚不得因所謂「專屬管轄」之規定,即衡量裁定「准予更生」難易程度之法院,選擇並創設「專屬管轄」之「戶籍地址」,再提出聲請,以求取裁定「准予更生」{實際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除傳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逾期不補正等程序上之事由,可裁定駁回外,別無理由可以駁回,僅能准予更生,惟聲請更生事件,著重者在於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是否能獲得債權人之可決,或法院逕予認可(第64條第 1項),尚難僅憑裁定准予更生,即認為「更生方案」必然會被債權人可決,或法院裁定逕予認可,附予敘明。},否則,即喪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制定之本意從而,本件應由聲請人實際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 5條、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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