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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

聲請人
甲○○

            巷32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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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周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明德鞋業社、玩具攤販於聲請人聲請前│
│  1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 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㈡聲請人投資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證明文件及陳報前開│
│  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所得情況。                          │
├───────────────────────────┤
│㈢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擔任邱琬如就學貸款連帶保│
│  證人之債務)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繕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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