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第664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良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消債補字第664號

聲請人
甲○○○○○○○○

            7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g2;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秋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嘉嘉服飾店及綠格子咖啡晌園,於聲請│
│  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
│  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
├───────────────────────────┤
│㈡補正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之下列事項:                                  │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95年11月至95年10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瓦斯費支出等│
│  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如係水、電、瓦│
│  斯、電信費等,提出最近六個月之帳單明細即可)        │
├───────────────────────────┤
│㈢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債務人清冊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
│  影本)                                              │
├───────────────────────────┤
│㈣聲請人配偶陳東和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㈤預納郵費新臺幣68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