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5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王銘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557號聲 請 人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甲○○ 2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簡易庭法 官 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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