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7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756號
- 聲請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陶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狀載相對人新陶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 (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