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1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99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宏和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5年8月16日經授中字第095327001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王銘